发布日期: 2026年07月25日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秩序、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体系中设置了特有的质疑投诉制度。本期政采小课堂将重点介绍政府采购投诉:
一、投诉的提出
(一)投诉的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质疑是投诉的前置程序,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二)投诉的内容。供应商投诉时,应当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提交规范的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二、投诉的处理
(一)投诉处理时限。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二)投诉处理结果。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驳回投诉: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二是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三是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
1.针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1)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1)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采购人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采购人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