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6年04月21日
为进一步规范耕地开垦费的征收管理,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强耕地保护,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江西省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通知》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十七条,包括耕地开垦费征收范围、缴纳义务人、征收主体、征收标准等内容。
一是明确征收范围。《办法》明确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无法自行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耕地的,应当按本办法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二是明确缴纳义务人。《办法》明确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耕地开垦费的缴纳义务人;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占用耕地的,项目建设单位为耕地开垦费的缴纳义务人。
三是明确征收主体。《办法》明确耕地开垦费由占用耕地所在地县级或国家级新区、国家级开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四是明确征收标准。《办法》综合考虑开垦耕地的平均成本、占用耕地类别、耕地质量等因素,明确全省实行差异化的征收标准。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全省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五是明确收费性质。《办法》明确耕地开垦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通过江西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及时足额缴入县级国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六是明确监督职责。《办法》明确各级自然资源、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自觉接受人大、审计、财会等各类监督。
解读单位:江西省财政厅
联系电话:0791-8728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