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5年02月20日
为进一步宣传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规定,推动政府采购政策普及,市财政局特推出“政采小课堂”栏目,帮助政府采购当事人准确理解和把握政府采购政策要求。本期内容如下:
一、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采购主体
1.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等。其中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2.事业单位:包括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等。
3.团体组织:是指我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等。
注:国有企业不是政府采购主体,国有企业要买货物、工程、服务不列入政府采购范围。
(二)资金性质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注:公益性医院、公立大学的财政补助收入以及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自有资金”,均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凡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无论资金来源,都应当执行政府采购规定。
二、采购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的规定,政府采购的采购模式分为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
1.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
2.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工程、服务进行的非集中采购,可以由采购人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实施。分散采购不是随意采购,仍应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实施。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均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注: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赣财购〔2024〕1号)之规定:
①《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适用我市各级预算单位,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我市货物、服务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工程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
③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