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28日
现就《鹰潭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送审稿)》起草作以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上级下达我市的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补助资金及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二、起草依据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 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 15号)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起草我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我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住房 保障、城中村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根据住房保障、 城中村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任务量、绩效评价结果等采取因素法等进行分配。区市财政部门接到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时将资金预算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范围。财政部门应当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封闭运行,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严禁挪作他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审核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关联文件:鹰潭市财政局 鹰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鹰潭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